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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
来源:法制办网站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作者:

     为培育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深圳市拟针对行业协会制订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行业协会实行政、企、会分开,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摊派;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举行行业评比活动;通过设立企业或向会员投资等方式从事与会员业务相同或近似,构成或可能构成与会员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与行业协会进行经常性联系的程序和渠道。行业协会可以就涉及本行业、产业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向相关部门提出质询和意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答复。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涉及行业、产业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深圳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前款法规议案、规章草案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深圳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机制,把可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逐步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其业务范围和能力,向相关部门就转移或委托部分行政职能提出申请。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法制和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逐年评估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效果的基础上,结合特区行业协会承接相关职能的能力,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转移职能给行业协会增加经济负担的,或者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费用的,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